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2015-02-10 09:08:32
一、為規范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工作,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環境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的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品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三、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并頒布實驗室污染控制標準、環境管理技術規范和環境監督檢查制度。
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設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主要由環境保護、病原微生物以及實驗室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有關實驗室污染控制標準和環境管理技術規范,提出審議建議;審查有關實驗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審查建議。